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全文拆解:高價課業者在法律上能說什麼、不能說什麼
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是消費者對抗不實廣告最重要的武器。這篇文章逐句拆解條文,說明「虛偽不實」和「引人錯誤」的差別、連帶責任如何延伸到業配網紅、以及高價課場景裡哪些話術已經越界。
為什麼第 21 條特別重要
消保法處理的是合約關係——你付錢、對方提供服務、出問題時怎麼退費。但在你付錢之前,你是怎麼被說服的?那個說服過程,是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在管。
換句話說:消保法保護的是你的退出權,公平交易法保護的是你的進入判斷——你在做購買決定之前,有沒有獲得真實的資訊。
這兩部法的保護範圍是互補的,但在高價課的消費糾紛裡,第 21 條往往是更有力的武器,因為它直接針對銷售行為本身,而不是事後的合約執行。
條文第一項:兩個關鍵詞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虛偽不實
「虛偽不實」是最直觀的情況:廣告說的和事實不符。
例子:「學員平均月收入提升 80%」,但業者從未做過系統性調查,這個數字是估算或憑感覺說的。
虛偽不實的舉證責任,依公平交易法,由業者負擔。一旦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平會)調查,業者必須提出數據說明廣告內容的事實依據。沒有依據,就是虛偽不實。
引人錯誤
「引人錯誤」比「虛偽不實」更廣,也更難辯解。
關鍵在於:就算廣告裡每一句話單獨看都是真的,但整體呈現方式讓一般消費者產生不正確的印象,就可能構成「引人錯誤」。
高價課最常用的手法:
選擇性呈現成功案例。 展示三個月賺十萬的學員——那個學員確實存在,所以不算謊言。但如果同期有九十位學員沒有達到類似成果,只展示少數成功案例、不揭露整體成效分布,一般消費者很自然地會以為成功是普遍結果。這種選擇性呈現,就是「引人錯誤」。
用模糊語言暗示保證。 「只要跟著做,你也可以」、「從零開始的學員都做到了」——這些話沒有明說保證,但它們製造的心理印象等同於保證。公平會評估的是消費者的整體印象,不是業者說詞的字面意思。
強調部分事實,遮蔽關鍵條件。 「三個月學費回本」——但沒說這個學員原本就有五千個社群追蹤者、已經有現成客戶、在特定城市有資源優勢。把例外條件當成普遍結果呈現,是引人錯誤的核心手法。
條文第二項:哪些事項受保護
前項所定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包括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使用方法、用途……及其他具有招徠效果之相關事項。
注意最後那句:「其他具有招徠效果之相關事項」。
這是一個很寬的口袋條款。課程的學習成效、收入增長承諾、學員成功率——這些都屬於「具有招徠效果的相關事項」,都在第 21 條的保護範圍內。
業者不能說「我只是說說而已,那不算廣告的一部分」。只要是用來吸引消費者購買的資訊,就受約束。
條文第四項:服務業同樣適用
前三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高價課是服務,不是商品。有些業者試圖用「這是服務,不是商品,第 21 條不適用」來規避。第四項明確堵死這個漏洞:服務業一樣要遵守。
條文第五項:連帶責任網
這是第 21 條裡最被忽略、但對高價課生態最有衝擊性的部分: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廣告代理業
幫高價課設計銷售頁、撰寫文案、製作廣告素材的行銷公司或接案者,如果明知或應知廣告內容有引人錯誤之虞,卻仍然製作,要和業者一起負連帶賠償責任。
「我只是照業主要求做」不是免責理由。
廣告媒體業
在社群平台上推播、在 YouTube 投放廣告的媒體,如果明知或應知廣告有問題仍然刊播,同樣有連帶責任。這個條文在實務上對大平台的約束較難落實,但對地方媒體、網紅媒體、部落格平台的約束力是存在的。
廣告薦證者:這才是高價課生態的核心
「廣告薦證者」是指在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用白話說:學員見證、網紅業配、KOL 推薦——這些都是廣告薦證者。
如果一位網紅在限時動態說:「我上了這個課之後,三個月月收八萬,超划算。」但其實:
- 她從未真正上過這門課;
- 她上過,但結果根本不是這樣;
- 她明知大多數學員沒有這個結果,卻仍然這樣說。
那她就是在進行有引人錯誤之虞的薦證,並可能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但有一個例外: 如果薦證者不是「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責任上限是「受廣告主報酬十倍之範圍內」。換句話說,一個粉絲數不多的素人學員,如果收了業者五千元寫了一則誇大的見證,她的連帶責任上限是五萬元(報酬的十倍)。
但知名網紅、有專業頭銜的人士(如「財務顧問」、「行銷專家」)、機構——沒有這個十倍上限,連帶責任是無上限的。
對高價課消費者的實際意義
你可以做什麼
第 21 條的行政執行由公平交易委員會負責。你可以向公平會提出檢舉,公平會調查後如果認定違法,可以:
- 命令業者停止廣告
- 要求更正廣告
- 處以罰鍰(最高可達數千萬元)
但行政罰鍰不是給你的。 公平會的行政程序目的是維護市場秩序,不是直接幫你退費。
你能直接拿到賠償的路徑,是提起民事訴訟,以業者違反第 21 條(不實廣告)為由,主張損害賠償。公平會的調查結果和處分,可以作為你民事訴訟的強力佐證。
檢舉前,先保存廣告
廣告會消失。一旦業者知道有申訴,銷售頁會在幾天內更新或下架,說明會影片會被私密,社群貼文會被刪除。
你現在看到的廣告,必須馬上存下來:
- 銷售頁截圖(含日期)
- 說明會影片下載或錄影
- 社群貼文截圖(標記帳號名稱和發文時間)
- 網頁存檔(可用 [Wayback Machine](https://web.archive.org/) 或瀏覽器的「另存為」)
這些材料是整個法律程序的基礎。沒有它們,即使業者明顯違法,你也很難在事後重建證據。
連帶責任的實際用途
如果介紹你去上課的網紅收了業者報酬,且她的薦證內容有引人錯誤之虞,她在法律上是你可以一起追責的對象。
這個條款在實務上還不常被消費者使用,但它存在。在你準備申訴或訴訟時,可以和律師討論是否一併主張。